雇主要不要自建招聘渠道:獵頭、招聘網站與內推的組合怎麼配

獵頭、招聘網站與內推三種渠道怎麼組合?本文按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與職業介紹所規例,對照三者在持牌、收費與管理性質上的差別、公共招聘平台的登記與檢索邊界、獵頭盡調動作,以及按崗位稀缺度配置渠道的管理口徑。

陳卓彥·2026年10月3日

僱主建立招聘渠道,重點不是選一個名稱,而是先釐清誰付費、誰負責找誰、誰受發牌規管,以及求職資料如何進入公司。同一職位可以並用渠道,但必須有主次、來源標記和查核記錄,否則重複聯絡、重複計算或私轉資料會令招聘成本失真。

三種渠道的根本差別

  • 獵頭:是僱主付費委託的持牌商業機構,負責有償尋找及轉介。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規定,任何職業介紹所經營任何職業介紹業務前,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;無牌經營可構成罪行,求職者端收費亦受規管(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「發牌規定」)。
  • 公共招聘平台:是勞工處提供的免費服務,不涉及職業介紹佣金,功能集中於刊登空缺、檢索及排序求職資料。是否接觸、評估和招聘,仍由僱主負責(勞工處「互動就業服務」常見問題)。
  • 內推:是僱主內部的推薦機制,不是政府平台或持牌獵頭。若員工安排實際上已是向求職者提供職業介紹並收費,不能只因名為「內推獎勵」便排除發牌問題,須按實際功能核對規定(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「發牌規定」)。

公共招聘平台能做甚麼

僱主必須先登記成為會員,才可提交網上職位招聘表;平台亦設有修改或取消空缺等入口(勞工處「互動就業服務」僱主刊登空缺頁)。這些功能由僱主主動啟動,並非平台代為尋找或評估求職者。

已登記的「一般僱主」可使用「挑選求職人士」功能,按相關經驗、教育程度和技能等條件查詢;系統顯示結果後,可按求職人士的薪酬、相關經驗或教育程度重新排序(勞工處「互動就業服務」常見問題)。

功能邊界很清楚:求職者必須先在平台登記,僱主也必須登記,而「挑選求職人士」只供已登記的「一般僱主」使用。平台負責刊登、檢索和排序,最終是否聯絡、評估或聘用,不能由平台代為決定。

獵頭渠道的付費前盡調

勞工處明確提醒,僱主或求職者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前,應先查核是否持有有效牌照。實際操作可依次查牌照、查負面名單、核地址,再確認收費及保存記錄(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「尋找持牌職業介紹所」)。

  • 查有效牌照及有效期:使用官方搜尋器核對持牌名單及牌照狀態。發牌規定頁面載明,牌照有效期為一年,由發出日期起計。
  • 查三張負面名單:分別核對職業介紹所因干犯濫收佣金或無牌經營而定罪的名單、被撤銷或拒絕續發牌照的名單,以及因違反守則而被書面警告的名單。
  • 核對經營地址:職業介紹所必須於已領有牌照的地址內當眼處展示牌照。僱主應查看實際委託地址、牌照地址及展示位置是否相符。
  • 處理「憲報名單」說法:若對方以已刊憲作口頭保證,應要求提供可核對的正式資料;這仍不能取代有效牌照、負面名單和地址展示的查核。

查核後應保存牌照資料、有效期、查核日期、地址、收費方和佣金安排。向求職者收費與否亦須按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及發牌規定處理,不應只聽取口頭解釋。

內推的資料與獎勵邊界

內推資料應由求職者交給公司指定入口,再由獲授權的招聘人員處理;員工的角色是推薦人,不是資料庫站長。若資料來自互動就業服務,求職者須先在平台登記,僱主亦須以已登記一般僱主身分檢索。員工不應把平台結果轉到私人通訊或多個招聘群組。

每份內推應先回答兩個問題:求職者是否已經登記,以及是否同意把聯絡資料交給公司指定入口。平台所載資料圍繞求尋工作,例如教育程度、技能及欲尋找的工作;內推控制不應擴大為任意轉發其他求職者資料(勞工處「互動就業服務」常見問題)。

獎勵則要與來源記錄及同意記錄一併保存。若求職者已由獵頭、平台或另一名員工提供,再重複計算內推獎勵,會造成來源失真、付款重複及候選處理不一致。若把外付獵頭費用改標成內推獎勵,亦會留下資料來源、付款及發牌判斷上的問題。

按職位稀缺度配置渠道

先由招聘團隊判斷職位的關鍵能力是否稀缺,再決定搜尋主力,不宜為所有職位套用同一渠道組合。

  • 對僱主評定為稀缺的關鍵能力,可由獵頭承擔主要搜尋工作,平台用以開放刊登及補充求職資料,內推則在取得同意後作有限補充。
  • 對條件較清楚、可用經驗、教育程度和技能表達的職位,可由平台負責刊登及條件檢索,內推作補充;需要主動向外尋找時,再加入獵頭。
  • 不宜先訂固定渠道比例。僱主應按自身职位記錄、來源記錄及查核結果調整配置,而不是預設某渠道會帶來指定招聘結果。

渠道成本要分項記錄

  • 公共平台:網站服務免費,但僱主仍要承擔會員登記、職位表填寫、刊登或取消、條件查詢、排序及後續處理資料的內部時間。
  • 獵頭渠道:除了服務費,還包括查核牌照與名單、地址核對、職位說明、候選資料審閱、進度跟進及費用結算。
  • 內推渠道:成本主要來自制訂資料流程、記錄同意與來源、處理重複推薦、審批獎勵及限制資料存取。

比較渠道時,應把對外付款、搜尋責任、合規查核和內部管理時間分開記錄。平台免費不等於沒有管理成本,獵頭費用的實際金額則應按個別委託處理,不能用單一數字概括所有渠道。

常見問題

已登記平台會員後,公司資料是否仍要逐份重填?

已登記僱主的公司名稱、地址等資料會自動載入職位招聘表。提交前仍應檢查資料是否正確及完整(勞工處「互動就業服務」常見問題)。

參加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,可以沿用一般職位招聘表嗎?

不可以。有意參加該計劃的僱主,應使用計劃專屬的「職位招聘表」提交空缺資料(勞工處「互動就業服務」僱主刊登空缺頁)。

僱主支付獵頭費用,求職者是否完全不用付費?

不是。持牌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,不得超過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%;除訂明佣金外,也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收費(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及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「發牌規定」)。

牌照查核是否只需在首次合作時進行?

官方指引是使用服務前查核有效牌照。新的委託開始前應重新查核並保存當日結果,不能用過往記錄代替現行狀態。

平台會員帳戶可否由員工隨意各自操作?

「挑選求職人士」功能只供已登記的「一般僱主」使用。僱主應按已登記僱主身分處理平台資料,並自行設定公司內部的操作權限及記錄;員工轉交結果不等於取得平台檢索權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