獵頭費一般怎麼收:按年薪比例還是按人頭,合同機制怎麼選

獵頭費按年薪比例還是固定費?本文按勞工處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與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,講清發牌與盡調動作、法定的 10% 上限究竟約束誰、兩種計價機制的風險歸屬、保證期條款寫法,以及簽約前必寫的合同條款清單。

陳卓彥·2026年10月3日

簽約前先查牌照、憲報與「負面名單」

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要求,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業務前,必須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。牌照由發牌日起計有效十二個月,續牌申請書應在牌照屆滿前最少兩個月提交。因此,年度名單上的資料不能代替對現行牌照狀態的核實。(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)

僱主可按以下次序查核:

  • 先查有效牌照。 勞工處《尋找持牌職業介紹所》明確指出,僱主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前,應查核對方是否持有有效牌照。求取牌照證明時,可一併核對持牌地址及到期資料。
  • 再對照憲報名單。 每年獲發牌照的人士及職業介紹所名單會刊登於憲報,可用來核對名稱與發牌身分,但現行有效性仍須按牌照資料判斷。(《尋找持牌職業介紹所》)
  • 釐清「負面名單」。 上述官方資料沒有把另一張名單列為有效牌照的法定替代查核項。若僱主內部程序另有負面名單查核,應要求獵頭書面披露所用名單、版本及查核日期;口頭表示「查不到」不能取代牌照核實。

無牌或沒有豁免證明書而經營職業介紹所,可構成罪行;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處罰款三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。(勞工處職業介紹所《發牌規定》)

僱主亦可要求獵頭確認牌照地址是否依例展示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附表二。勞工處處長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62A條頒布的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》,亦可列入合約盡調與合規要求。

「第一個月工資10%」限制的是求職者收費

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規定,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,不得超過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;除這項訂明佣金外,職業介紹所亦不得向求職者收取其他費用或收費。(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)

這項上限約束的是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費,不是僱主向獵頭支付服務費。 僱主一方的獵頭費應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,可以按固定費用或按年薪比例計算,不應把求職者收費的法定上限當作僱主側的收費上限或計算基礎。

按年薪比例與按人頭,錢花在不同風險上

官方資料沒有提供僱主側獵頭費的統一比例,因此比較重點應放在計價基礎與風險分配,而不是假設某個百分比適用於不同合約。

按年薪比例計價,是把支出與職位的薪酬基礎掛鈎。合約需要回答:年薪按基本固定薪酬計算,還是包括其他薪酬項目;報價在何時鎖定;候選人改職或聘用條件有變時是否重算。薪酬基礎或報價時點寫得模糊,費用便容易出現爭議。

「按人頭」可理解為每完成一個合約指定單位,收取固定費用。 這個單位是每個職位、每名進入指定階段的候選人,還是每名實際到任僱員,必須另行界定。按職位收費與按到任收費,風險分配並不相同:前者可能在尚未填補職位前已產生費用,後者則把未到任風險留給獵頭承擔。

「固定費」只代表金額固定,不代表預先支付,也不代表必須等到求職者到職才支付。若公司接受職位薪酬水平作為計價基礎,可考慮年薪比例;若更重視每個單位的預算上限,可談固定費。若組合使用,應寫明兩者如何抵扣及如何避免重複收費。

成功收費與預先付費,現金流風險不同

成功收費應以書面界定「成功」事件,例如候選人接受聘用或實際到職。付款若與到任掛鈎,僱主要到達成事件後才產生支出;付款若須等待保證期結果,獵頭則要承擔更長的資金周轉。

預先費用或保留費則在成果確定前支付。合約若沒有清楚處理職位取消、未獲聘請、到任後離開等情況,相關風險可能主要留在僱主一方,與獵頭已先收取現金的現金流出現錯配。

如預付款項原擬抵作日後獵頭費,應寫明抵扣方法。任何退款安排都不會自動產生法律效果;如雙方同意退款,應列明觸發事件、處理時點、退款方式及如何避免同一筆款項重複退回或抵扣。

保證期與替換次數是合約風險配置

保證期及替換次數不是《職業介紹所規例》提供的法定保障,而是雙方分配履約風險的合同安排。僱主不能把口頭所稱的「保證」視為無條件替換權。

條款應清楚寫明:

  • 保證期由哪個事件起計,以及維持甚麼條件才啟動;
  • 哪些離職或終止情況屬有效事件,哪些情況除外;
  • 替換人選須符合的職位、薪酬及其他要求;
  • 替換程序、提交時限、合約所訂次數,以及替換是否另收費;
  • 原已支付的費用如何處理,避免每次替換都重新產生爭議。

這些內容界定的是發生合約事件後如何處理,而不是保證候選人長期留任。

把收費口徑寫進合同,可減少費用爭議

費用爭議通常源於計價基礎、成功事件或例外處理寫得不夠清楚。簽約前應把以下內容列明:

  • 服務身分與牌照: 完整名稱、持牌地址、牌照證明,以及牌照續期或失效時的通知和處理方式。
  • 職位與計價方式: 職位範圍、年薪的計算基礎、固定或浮動薪酬是否包括,以及報價鎖定或重算時點。
  • 按人頭的計數單位: 職位、候選人或到任僱員哪一項才計一次;替換人選如何計算。
  • 成功事件: 提交履歷、進入面試、接受聘用或到職哪一項才觸發費用,並寫明由誰提供確認。
  • 付款安排: 預先費用、成功費用、帳單依據、抵扣次序,以及另行 agreed 的退款條件。
  • 保證與替換: 適用事件、期限、替換條件、合約次數、處理時限及是否另收費。
  • 取消與額外支出: 職位取消、暫停或改動時如何處理;服務費是否包攔其他支出;同一項服務不得重複收費。
  • 通知與爭議處理: 對帳資料、异议通知方式及合同約定的處理程序。

常見問題

合約只寫「固定獵頭費」是否足夠?

不足夠,還要寫明按甚麼單位計數、何時產生費用及是否包攔其他支出。否則「固定」只解決金額,並沒有解決付款時點。

候選人已接受聘用但未到任,是否應付費?

應按合同定義的成功事件判斷。若雙方把實際到任列為收費條件,便不應僅因接受聘用便視為已完成服務。

候選人的最終年薪高於報價,按年薪比例是否自動重算?

不應假定會自動重算;合同應指定鎖定報價或按最終年薪調整,並列出重算時點。

職位取消後,已支付的保留費會否自動退回?

不會因合約未訂明便自然產生退款效果。僱主應查核退款條款是否適用,以及退款條件、時點和方式是否清楚。

求職者辭職是否一律觸發免費替換?

不一定,取決於合約對有效終止、例外情況及替換條件的定義。求職者辭職原因不同,可能適用不同處理結果。